一、 章程依据
中国工笔画学会为增强与地方各级工笔画学术团体的密切合作,进一步规范与地方工笔画学术团体的关系,以更好地促进交流、实现学术引领,共同推进当代工笔画发展,为民族文化复兴作出贡献,依据2018年10月19日在中国工笔画学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审核批准的《中国工笔画学会章程》第三章第八条(五)款之规定,接收申请和批准单位会员。
二、 申请条件
1. 该单位是经其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地市级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专业学术团体。
2. 该单位的注册名称中明确包含“工笔”或“工笔画”字样,以工笔画研究、教学、展览为主要业务范围。
3. 该单位在所在省(市)、自治区、地级市的工笔画领域有权威性,在当地有明确的相应级别的主管单位如省(市)、自治区、地市级文联或文化厅(局)等领导机构,并接受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个别情况允许领导机构为同级别美术家协会。
4. 该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所在地方有水平有威望的工笔画名家。
5. 该单位有相当数量的成员,成员主体为工笔画家,整体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6. 该管理办法颁布以后,新成立的地方单位需在正式成立前完成报批申请。
三、 审批办法
1. 申请单位向中国工笔画学会提交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中国工笔画学会单位会员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2. 经中国工笔画学会会长会议审核通过后正式批准,并在中国工笔画学会官网公示。
四、 责任与关系
1. 获得批准的单位会员与中国工笔画学会是紧密合作关系。
2. 中国工笔画学会可以给单位会员提供学术指导。
3. 中国工笔画学会不介入单位会员的日常业务和经营性活动。
五、 单位会员的权利
1. 单位会员可按规范要求在本单位悬挂牌匾,可在提前报中国工笔画学会审批的前提下,对外以中国工笔画学会单位会员身份开展学术活动。
2. 单位会员可申请与中国工笔画学会联合组织活动。每个省级单位会员组织的活动,达到中国工笔画学会要求的,每年有一次资格获得中国工笔画学会的学术支持。单位会员在中国工笔画学会组织的全国性展览活动中,有优先参与资格。地市级单位会员组织的高水平活动可视情况单独申请支持。
3. 每一届省级单位会员,在任的会长(理事长)、驻会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中若无中国工笔画学会理事,则有资格推荐其中一人担任中国工笔画学会理事。
4. 每一届地市级单位会员有权力推举在任的会长(理事长)、驻会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中的一人,获得中国工笔画学会理事提名资格,在中国工笔画学会发展理事时,经会长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后可担任中国工笔画学会理事。副省级单位会员领导优先考虑。
5. 单位会员可以推荐本地区符合会员条件的优秀画家加入中国工笔画学会。
六、 单位会员的义务责任
1. 合法注册及年检,向中国工笔画学会及时提交准确的资质信息及更新。单位会员的主要领导变更,需及时报中国工笔画学会备案。
2. 自觉接受所在省(市)、自治区、地级市文联、文化厅(局)等相关部门领导和业务指导。
3. 在规定范围内合法开展活动。要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多做活动,做好活动,做学术水平高的活动。
4. 单位会员要大力支持中国工笔画学会的活动。要为学会组织的展览积极推送优秀作品,为学会组织的培训活动积极推荐优秀画家和学员。
5. 未经提前报中国工笔画学会批准,不得随意以单位会员身份开展活动和展开对外合作。
6. 单位会员之间要团结协作,加强友好联系。
七、 解释与修改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工笔画学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中国工笔画学会
202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