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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笔画学会章程及补充实施细则
来源:中国工笔画学会  点击量:9455  时间:2024-05-23

中国工笔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中国工笔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ina Gongbi Art Society,缩写:CGAS。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国有志于推进中国工笔画创作、研究、教育的专家和有关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执行党的“双百”“二为”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坚定文化自信,发扬学术民主,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履行对团体会员、会员、新的美术群体团结引导、学术研究、联络协调等职能,用展览、出版、研究和培训教育等方式来扩大工笔画艺术的社会影响和艺术活力。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执行党的文艺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持续开展“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不断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美术作品;
(二)组织工笔画人物、山水、花鸟等领域的写生、创作和理论研究;
(三)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全国工笔画展事,出精品,育人才,推进中国工笔画水平的整体提高;
(四)依据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工笔画册、杂志、内部报纸、论文集等,根据规定建立网站;
(五)组织国内外艺术交流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举办工笔画培训、研修、培育工笔画高级专业人才;
(七)开展有关工笔画创作画材和技法的应用研究。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一项基本条件:
1.入选本会或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展览三次以上的作者(美术学博士学位视同一次入会展览资格);
2.在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美展评选中获得入会条件二次以上的作者;
3.获得“全国美术作品展览”进京作品以上入选等级,或获得经本会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国家级重要展览相应入选等级的工笔画家;
4.自愿加入本会的已是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的工笔画家;
5.在高等院校任教,具有教授职称的工笔画家(副教授职称视同一次入会展览资格);
6.有艺术理论专著在国家级出版单位或省级美术出版社出版,并有三篇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工笔画论文在有统一刊号的全国性美术刊物发表的美术史论工作者;有三篇以上工笔画方向专业论文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的史论工作者;
7.在省市自治区级工笔画艺术团体担任主要领导从事组织工作成绩显著者;
8.在其他重要学术展览中受到广泛关注,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优秀工笔画家,经学会两名副会长或学术委员会委员以上专家提名,可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每年名额不超过5名)。
(五)单位会员基本条件:在地方或相关领域内有一定权威性,并在该地省、市、自治区级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笔画专业学术团体。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学会推荐优秀个人、团体、作品和文献著作。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奉献精神;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会长办公会扩大会议,决定重大事项;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学术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审查本会各级展示及理论研讨会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季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撰写季度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协助党支部安排支部活动;
(三)提名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选,呈报会长审查同意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是否聘用;
(四)执行会长办公会以及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定;
(五)做好学会主办的大型艺术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六)制定起草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23年11月5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