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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笔画学会章程及补充实施细则
来源:中国工笔画学会  点击量:2823  时间:2022-09-10

中国工笔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的名称是:中国工笔画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

英文名称:China Hue Art Society(CHAS),缩写:CHAS.

第二条:本学会是由全国有志于推进中国工笔画创作、研究、教育的专家和有关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学会的宗旨: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指引下,执行党的“二百”“二为”方针,坚定文化自信,发扬学术民主,全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艺术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用展览、出版、研究和培训教育等方式来扩大这一传统艺术形式的社会影响和艺术活力。

本学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准则和风尚。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学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执行党的文艺政策,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指导艺术创作;

(二)组织工笔画人物、山水、花鸟等领域的写生、创作和理论研究;

(三)组织全国工笔画展事,出精品,育人才,推进中国工笔画水平的整体提高;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工笔画册、杂志、内部报纸、论文集等,根据规定建立网站;

(五)组织国内外艺术交流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举办工笔画培训、研修,培育工笔画高级专业人才;

(七)开展有关工笔画创作画材和技法的应用研究。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一项基本条件:

入选本学会主办的展览三次以上的作者;

在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美展评选中获得入会条件两次以上的工笔画家;

获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规定的“全国美术展览奖”的工笔画家;

自愿加入本会的已是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的工笔画家;

有工笔画专著两部以上在国家级出版单位或省级美术出版社出版,或有三篇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工笔画论文在有统一刊号的全国性美术刊物发表的美术史论工作者;

在省市自治区级工笔画艺术团体担任主要领导从事组织工作成绩显著者。

(五)单位会员基本条件:在地方或相关领域内有一定权威性,并在该地省、市、自治区级社团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笔画专业学术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学会推荐优秀个人、团体、作品和文献著作。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誉职务和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及人选;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

和注销;

(七)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

会长办公会议是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本学会工作的议事与决策机构。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不定期召开,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组成人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并经2/3以上出席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工笔画领域内所出现的重大热点和难点问题,研究应对措施,并作出相应决定;

(二)审议拟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审定秘书处无权处理的其他学会日常工作事项。

第二十五条: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工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活动全覆盖的指示,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化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贯彻。本学会建立党支部,加强对工笔画艺术家政治引导。党支部书记为本会主要领导成员。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奉献精神;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领导职务罢免:

(一)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触犯刑律被剥夺政治权利、或因言行失当给学会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不能胜任工作的,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罢免议案经理事会表决免去职务,被免者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二)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内根据出席会议的人员范围,未经请假不出席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等累计三次视为自动放弃领导职务和理事、常务理事资格;无特殊理由,上述人员连续请假缺席应出席活动达到五次以上的,亦视为自动放弃领导职务和理事、常务理事资格,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罢免议案,提交理事会表决免去领导职务或理事、常务理事资格,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三)罢免议案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本学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

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学术机构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后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驻会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季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撰写季度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协助党支部安排支部活动;

(三)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选,呈

报会长审查同意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四)执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做好学会主办的大型艺术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六)起草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学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学会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8 10 19 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工笔画学会章程补充实施细则

2019820


第一条:本学会是由全国有志于推进中国工笔画创作、研究、教育的专家和有关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学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准则和风尚。

第二条:本学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执行党的文艺政策,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指导艺术创作;

(二)组织工笔画人物、山水、花鸟等领域的写生、创作和理论研究;

(三)组织全国工笔画展览,出精品,育人才,推进中国工笔画水平的整体提高;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工笔画册、杂志、内部报纸、论文集等,根据规定建立网站;

(五)组织国内外艺术交流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举办工笔画培训、研修,培育工笔画高级专业人才;

(七)开展有关工笔画创作画材和技法的应用研究。

第四条:本学会组织机构

(一) 学会领导

(二) 学会党支部

(三) 学会办公室

(四) 学会专家委员会

(五) 学会艺术委员会

(六) 学会各分支机构

第五条: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六条: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一项基本条件:

① 入选本学会或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展览三次以上的工笔画家;美术学博士学位视同一次入会展览资格

② 在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美展评选中获得入会条件两次以上的工笔画家;

③ 获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规定的“全国美术展览奖”的工笔画家;

④在高等院校任教,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工笔画家;

⑤自愿加入本会的已是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的工笔画家;

⑥有艺术理论专著在国家级出版单位或省级美术出版社出版,并有三篇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工笔画论文在有统一刊号的全国性美术刊物发表的美术史论工作者;有三篇以上工笔画方向专业论文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的史论工作者;

在省市自治区级工笔画艺术团体担任主要领导从事组织工作成绩显著者;

⑧在其他重要学术展览中受到广泛关注,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优秀工笔画家,经学会两名副会长或专家委员会委员以上专家提名,可提交会长会议表决通过;

(五)单位会员基本条件:在地方或相关领域内有一定权威性,并在该地省、市、自治区级社团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笔画专业学术团体。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网络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 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向学会推荐优秀个人、团体、作品和文献著作。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名誉职务和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及人选;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学会建立会长办公会议或会长会议制度。

(一) 会长办公会议是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本学会工作的议事与决策机构。

(二)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不定期召开,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组成人员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并经2/3以上出席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三)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 讨论工笔画领域内所出现的重大热点和难点问题,研究应对措施,并作出相应决定;

2. 审议拟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3. 审定秘书处无权处理的其他学会日常工作事项。

第二十三条: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工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 现党的组织和党的活动全覆盖的指示,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化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贯彻。本学会建立党支部,加强对工笔画艺术家政治引导。党支部书记为本会主要领导成员。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常设机构。专家委员会委员由高等艺术院校工笔画教学、创作、研究成就突出者及各省、市、自治区工笔画领军人物组成,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奉献精神;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专家委员会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领导职务罢免:

(一) 本学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家委员会、常务理事、理事触犯刑律被剥夺政治权利、或因言行失当给学会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不能胜任工作的,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罢免议案,经理事会表决免去职务,被免者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二) 本学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家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内根据出席会议的人员范围,未经请假不出席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等累计三次视为自动放弃领导职务和理事、常务理事资格;无特殊理由,上述人员连续请假缺席应出席活动达到五次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导职务和理事、常务理事资格,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罢免议案,提交理事会表决免去领导职务或理事、常务理事资格,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三) 罢免议案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一)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及会长扩大会议,决定重大事项;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和学术机构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交理事会或常委理事会决定。

(四) 审查本学会各级展示及理论研讨会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会长主持会务工作,审阅并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 协调学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人选,呈报会长审查同意, 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定;

(四) 制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程,督促落实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审阅大型艺术活动的策划方案及活动支出的预算与决算,提请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驻会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季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撰写季度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 协助党支部安排支部活动;

(三)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选,呈报会长、常务副会长审查同意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是否聘用;

(四) 执行会长办公会以及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定;

(五) 做好学会主办的大型艺术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六) 制定起草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设立常务副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专家委员会职责:

(一) 专家委员会委员作为本学会领导班子的后备,在学会副会长出现空缺时,由会长在专家委员会中根据组织能力、奉献精神、代表区域、画种、性别等多重因素择优遴选提名。由常务理事集体研究提出候补议案,提交理事会履行规定程序递补;

(二) 专家委员会委员可列席本学会会长会议或出席会长扩大会议,参与本学会重大问题的讨论,不参与决策;

(三) 配合本学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做好各项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平时重点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工笔画创作、研究、展览、宣传、出版等活动的组织领导,并将各项活动情况与成果,及时向本协会通报。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设立艺术委员会。

(一)由会长会议提名成立各专业艺术委员会,简称艺委会:

1、人物画艺委会

2、山水画艺委会

3、花鸟画艺委会

4、青年工笔画艺委会

5、岩彩画艺委会

6、理论艺委会

(二)艺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领导本艺委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设名誉职务包括名誉会长、艺术顾问。

(一) 本学会会长任满离任可聘任为名誉会长;副会长任满离任可聘任为艺术顾问;

(二) 名誉会长和艺术顾问由会员代表大会聘任,会员代表大会闭幕 期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三) 担任名誉职务的人士,可以对本学会工作提出建议,不参与学会决策。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设立会务委员会:

(一) 会务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主任、委员;

(二) 会务委员会成员由会长会议提名聘任及解聘;

(三) 会务委员会协助会长会议决策学会重大事项;

(四) 会务委员会维护学会在行业内的学术及地位。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地址:

本学会自201810月开始,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王府街21号宝隆艺园北楼。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需经会长办公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